第二,民族區域自治;
第三,發展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文化事業;
第四,培養少數民族幹部;
五、發展少數民族的科學、教育、文化和衛生事業;
六、少數民族語言的使用和發展;
7.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
8.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
第五十三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倡導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當地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唯物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族幹部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維護國家統壹和各民族團結。
第七十二條上級國家機關應當加強對各族幹部和群眾的民族政策教育,定期檢查民族政策和有關法律的遵守和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