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順序進行。
(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必須公布,未公布的視為不予公布。
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
(3)便利性原則。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應當減少環節,降低成本,提高管理水平。
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4)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向行政機關陳述和申請行政許可。
辯護權、申請行政復議權、提起行政訴訟權和申請國家賠償權。
(5)信賴保護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
本機關不得擅自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除非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修改或者
撤銷或者準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依法變更或者撤銷已生效的行政許可的。然而,這給了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