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關於非法捕撈處罰的規定
1.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是指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2.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水產資源保護法律法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346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三十八條至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條的規定處罰。
二、什麽是破壞生態環境罪?
1.根據法律規定,不存在破壞生態環境罪。法律規定的汙染環境罪,是指違反環境汙染防治的有關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和嚴重後果,依法應予懲處的行為。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放射性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