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分為初始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變更登記和其他登記。其中,只有轉移登記對購房者真正有意義。所謂“轉移登記”,是指因買賣、贈與、交換、轉讓等法律行為導致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時的登記。只有在房管局不動產登記簿上登記了買受人的名字,才能取得房屋的真正所有權。人們所說的“房產證”,其實就是房地產權屬的證明。《物權法》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壹致。二者不壹致的,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也就是說,即使房產證上的名字是妳的,但房屋未辦理過戶登記,不動產登記簿上的名字屬於他人的,房屋仍然不屬於行為人所有。為防止發生意外和糾紛,購房者在購房後應盡快向當地規劃國土房產分局提交申請表和相關文件,並辦理房產過戶登記。
法律客觀性: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壹條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為登記。完成登記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法向申請人頒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物權,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壹十四條*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法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