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公司分為內資、外資、中外合資三種。首先,設立中外合資金融租賃公司的條件是: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發起人應為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信用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且成立滿壹年。符合條件的發起人以其全資子公司(SPV)的名義投資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相關子公司不要求存續滿壹年。其中,中外合資融資租賃對中外投資者的條件是,中方投資者財務狀況良好,最近兩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外國投資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已在境外合法註冊並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外國投資者總資產不低於654.38+00萬美元。此外,註冊資本壹般不低於5億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信用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不良經營記錄,最近三年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相關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經濟金融工作,從事融資租賃(租賃)業務或者相關金融機構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行業工作五年以上。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範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五條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持批準文件和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審批機關對許可項目的經營期限有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對經營期限進行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申請壹般經營項目的,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壹個或者多個經營類別,並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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