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根據國家、省、市社會保險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銀行,是指依照本辦法規定,通過招標方式取得社會保險基金定期存款資格的商業銀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日前解讀《條例》時指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和社會保險基金不是同壹個基金。前者由中央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組成,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期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和調劑。後者資金主要來源於單位和個人的繳費,用於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的當期支付。然而,這兩者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如果說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錢”,那麽社保基金就相當於“救命錢”的儲備基金。條例明確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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