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壹般沒有編制,都是合同制的。除非違法違紀或者嚴重失職,壹般不會辭退。
解雇的條件如下:
1.正當理由:用人單位必須有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如員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造成嚴重損失等。
2.依法程序:用人單位必須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例如,應當說明並聽取工會或職工代表的意見,應當書面通知職工,並提前告知解除合同的時間和理由。
3.補償或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或法律規定的賠償金,如經濟補償金、未休年休假工資等。
解雇的過程如下:
1.初步調查:用人單位應首先對解雇員工的原因進行初步調查,確保有充分的證據和事實依據支持解除合同的決定,並將初步調查結果記錄在備忘錄中。
2.內部審批:由用人單位進行內部審批,如上報人事部、法務部、財務部等部門,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告知職工: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職工解除合同的時間和理由,並告知職工享有向工會或者職工代表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的權利。
4.與員工協商:用人單位應與員工協商解除合同的方式、時間、經濟補償等事宜,並簽訂協議,避免可能出現的糾紛和法律風險。
綜上,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否則可能面臨勞動仲裁或法律訴訟等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