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主體是經營者,多數情況下是大型企業或在特定市場具有支配地位的企業。
2.經營者客觀上進行了低價傾銷。這裏的低價傾銷,如上所述,是指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在國際貿易中,傾銷不以低於成本價為條件,這與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不同。
3.經營者低價傾銷行為的目的是為了排擠競爭對手,以壟斷市場。所以壹個商品不是暫時低於成本價賣,而是長期以市場量大的低價傾銷。壹些國家在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中明確規定,連續壹段時間的大量低價傾銷構成不正當競爭。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沒有這種量化的技術規定。綜上所述,如果商家以明顯的低價在市場上銷售商品,就構成低價傾銷,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作為價格主管部門是可以處罰的。壹般情況下是行政處罰,沒收商家違法所得,罰款。如果傾銷行為嚴重,還可以吊銷商家的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關於禁止價格欺詐的規定第壹條為了維護市場秩序,禁止價格欺詐,促進公平競爭,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