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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的支付標準壹般為

法律分析:

醫療救助是指對貧困救助對象在疾病診斷和利用醫療服務過程中,根據患者的疾病負擔給予壹定數額或比例的救助。救助形式可以是醫療救助部門(民政部)的現金補償,也可以是醫療機構預先支付壹定金額或比例的醫療服務費,由民政部門與醫療機構核算補償。民政部門對醫療機構的補償屬於間接救助的類型。雖然補償時間通常是在醫療服務完成後(壹般是按月或按季度補償),但就醫療救助對象而言,他們是在免除部分費用後直接獲得醫療服務的,他們的補償可以在醫療服務實施過程中實現。隨著我國各項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資助貧困居民參加相應的醫療保險,並在參保繳費時提供二次救助,已成為未來我國醫療救助制度的發展趨勢。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傷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壹)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8個月,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16個月;(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如果難以安排工作,雇主將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由用人單位為其繳納按規定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經職工本人建議,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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