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社會的國家機關及其公職人員都需要壹定的權威,法治社會的政府權威置於法律權威之下。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培訓班
根據授權。憲法和法律在政治和社會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權威,是壹個國家實現法治的關鍵。現代法治國家,有的宣稱憲法和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有的宣稱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淩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樹立法律權威作為實現法治的重要內容。壹方面,法律權威應該通過立法建立壹個具有客觀性、確定性、穩定性和可預見性的法律體系。如果法律可以根據需要隨時更改,因人而異,因地而異,那就根本沒有法治可言。另壹方面,法律權威要通過執法、司法、守法,保證任何個人、組織、國家機關都能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運作。特別是,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公職人員應嚴格依法行事,違反法律者將受到起訴,有效防止任何人或組織享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原則,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就是要使社會主義法律具有巨大的權威。我國憲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法律權威的基本要求:“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壹和尊嚴。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所有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調查。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當前,樹立法律權威的觀念,要特別註意維護法制統壹,反對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反對把個人或組織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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