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五條接受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自覺履行社區戒毒協議,並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接受定期檢測。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戒毒人員,參與社區戒毒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或者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註射毒品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六條戒毒人員可以到具有戒毒治療資格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設立戒毒醫療機構或者從事戒毒治療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條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報同級公安機關備案。戒毒治療應當遵守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戒毒治療規範,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戒毒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為藥物治療的藥品、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做廣告。藥物治療收費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