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法人可以投資,但投資所得不能作為股息分配。
根據2021生效的《民法典》第九十條的規定,符合法人條件,以成員* * * *等公益目的或者非營利目的設立,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組織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依法不需要登記為法人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九十五條規定,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終止時,不得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出資人、發起人或者成員。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管理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事業;不能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辦理的,應當在主管機關的主持下轉讓給具有相同或者類似目的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
法律客觀性:
民法
第九十條
符合法人條件,在成員同意的基礎上,以公益目的或者成員利益相同等非盈利目的設立,並依法登記成立,取得社會組織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依法不需要登記為法人的,自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民法
第九十五條
以公益為目的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終止時,不得將剩余財產分配給出資人、發起人或者成員。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管理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事業;
不能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辦理的,應當在主管機關的主持下轉讓給具有相同或者類似目的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