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國家秘密載體的管理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國家秘密載體的制作應當由經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保密審查合格的機關、單位或者單位承擔,制作場所應當符合保密要求。(二)收發國家秘密載體,應當經過清點、編號、登記和接收手續。(三)傳遞國家秘密應當通過保密運輸、保密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進行。(四)復制國家秘密載體或者摘抄、引用、匯編屬於國家秘密的內容,應當按照規定報批,不得擅自改變原件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範圍。復印件應當由復印機關或者單位蓋章,並視為原件。(五)保存國家秘密載體的場所、設施和設備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要求。(六)國家秘密載體的維護由本機關、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負責。確需維護其他單位人員的,應當由本機關、本單位人員現場監督;確需在本機關、本單位以外進行維修的,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七)攜帶國家秘密載體外出,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並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攜帶國家秘密出境的,應當按照國家保密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