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非法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財物,應當依法予以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理。
第四條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及其他有關規定,查封、扣押、凍結、保管和處理涉案財物。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與本案無關的財產。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及時審查;發現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散並退回,並通知有關當事人。
嚴禁以虛假申報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查封、扣押、凍結。涉案單位非法表外資金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以通知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其上級單位處理。
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時,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養的親屬預留必要的生活費和物品,減少對涉案單位正常辦公、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