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圖書、期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信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