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司法觀念有待進壹步提高。主要表現在主動走訪聯系企業不足,通過辦案解決企業內部和企業之間矛盾的能力與群眾需求存在差距,應對新類型、新領域經濟犯罪案件缺乏成熟有效的方式方法,缺乏聯系和服務企業的長效機制。(2)涉企案件處理仍存在司法不規範。主要表現在辦案時語氣優,著裝不規範,法律文書不全,接待企業人員來訪工作形式單壹,涉企案件訴訟權利解釋不充分,聽取企業律師意見不夠,法制宣傳和預防犯罪工作有待進壹步開展。(3)司法作風不夠紮實。主要表現在服務企業、服務大局的意識有待進壹步加強。通過互聯網、微信等現代化、信息化形式接受企業監督的能力和水平還有差距。主動學習經濟犯罪領域新法律法規的自覺性有待提高,辦理涉企案件積極性不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條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是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三十壹條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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