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壹)在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制造相同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其產品的制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舉證責任;(2)高度危險作業引發的侵權訴訟,由侵權人對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3)在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中,侵權人對法律規定的免責以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四)在侵權訴訟中,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倒塌、脫落或者墜落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五)飼養動物造成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對受害人的過錯或者第三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6)因缺陷產品引起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對法律規定的免責承擔舉證責任;(7)因危險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案件,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承擔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的舉證責任;(8)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案件中,醫療行為與醫療機構造成的損害結果之間沒有關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