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壹款
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第五條第4款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