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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有哪些法律規定?

涉外婚姻的法律規定包括:中國公民在中國內地與外國人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所需證件包括本人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壹款

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第五條第4款

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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