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九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涉外民事訴訟,適用本部分規定。本部分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法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百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壹條對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國人、外國組織或者國際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辦理。
第二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使用中國人民和國家通用的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的,可以提供翻譯,費用由當事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