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沒有孩子;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至少30歲。
【收養程序】收養子女的條件和程序
收養條件:(1)夫妻雙方年齡均在30周歲以上;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夫妻雙方的收養意見必須壹致;
(五)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棄嬰(童)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當在40周歲以上;
(6)被收養人必須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年齡在14周歲以下。
申請程序:
(1)采用者應提交的文件和證書:
1.申請。內容包括收養的原因和目的,保證被收養人不被遺棄、虐待和健康成長;
2.護照和海外居留證明;香港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