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五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在合同上按手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與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擴展數據:
簽語是範仲淹的《帶徐伯簽陜西判官案》:“願我聖慈,改京官,簽陜西判官署。
事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2005年5月1995)第七條“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使用票據的法人和其他單位的簽名,是指法人或單位的印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匯票上的簽名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姓名。
人民日報-陜西某高中52名“擇校生”領取無印章“無效”畢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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