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機構拒絕提供援助的,根據《法律援助案件辦理程序》第十九條的規定,申請人可以向主管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
司法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第十九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負責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司法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維持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人,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