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83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壹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承諾按月支付工資的,如果企業連續幾個月未向勞動者支付月報酬,勞動者應及時調查用人單位是否資不抵債、經營狀況惡化或資金被轉移。如果是這種情況,勞動者可以選擇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甚至及時解除勞動合同。在公司拒不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公司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