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九條承租人拖欠租金的,轉租人可以代為支付所欠租金和違約金,但轉租合同對出租人沒有法律約束力的除外。轉租人支付的租金和違約金可以沖抵轉租人應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過應付租金數額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償。
第七百二十條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取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百二十壹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三條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使用租賃物或者不能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