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它是國家制定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的調整監獄執行活動中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它是國家刑法的壹個組成部分。其調整的主要對象是監獄對罪犯執行刑罰時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
修訂信息:
1994 65438+2月29日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通過,並於2月29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2,10年10月26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了《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的決定》,現予公布,自2013,10年10月26日起施行。
修改如下:
第十五條第二款修改為:“罪犯被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滿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本決定自2013 10 1之日起施行。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於1994年2月29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修訂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當前版本為2012 65438+10月2 6日修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壹
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根據《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罪犯,應當在監獄執行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