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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組織賣淫罪被刑事拘留

法律主觀性:

涉嫌組織賣淫被刑事拘留,根據參與程度定罪量刑。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引誘、容留等手段,聚集、控制多人賣淫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傭、脅迫、引誘、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賣淫的行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組織他人賣淫或者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組織他人賣淫,情節嚴重的;(二)強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的;(三)強迫多人賣淫或者多次強迫他人賣淫的;(4)強奸後強迫賣淫的;(五)造成被強迫賣淫者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協助組織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三百六十壹條旅館、餐飲服務、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利用本單位的條件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三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前款所列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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