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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告訴我如何理解刑法中的“客體認識錯誤”?

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刑法理論中難以理解的。因此,現將相關混淆內容澄清如下:

1.法律認識錯誤與事實認識錯誤的區別

兩者在誤解的具體對象上有所不同,即前者是對行為事實法律性質的誤解;後者是對事實情況的具體內容或要素的誤解。

2.幻覺者和迷信的罪犯

兩者都屬於刑法理解錯誤的情形,都不是按照犯罪處理。但是,(1)幻術者屬於法律誤解的情形,即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是犯罪,而實際上並不是;迷信犯罪屬於對事實認識錯誤的情形,即行為人認為其行為的手段、工具、方法可以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但實際上其手段、工具、方法不具有侵害性,故不構成犯罪。(2)幻覺犯罪中的行為人認為自己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利,行為人是否故意侵犯並不重要;而迷信的罪犯有侵犯合法權利的意圖。

3.對抗對象的錯誤和認知錯誤

在侵權對象性質相同的情況下,攻擊錯誤與行為對象的認知錯誤有些類似,兩者都按故意犯罪處理。但是它們之間有壹個很大的區別:

(1)行為對象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實際行為對象是否屬於其意圖行為對象的錯誤認識。攻擊錯誤是行為人對實際的行動對象是否是其意圖對象沒有錯誤的認識,但由於行為本身的錯誤,導致實際的攻擊對象與行為人意圖的行動對象不壹致。

(2)行為人的認知錯誤往往是由於行為人的認知不準確造成的,而攻擊錯誤則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不準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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