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汙染誰治理”是我國環境保護法的壹項基本原則,也是環境保護中的壹項重要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第六條規定:“對環境造成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應當按照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制定計劃,積極治理,或者報主管部門批準轉產搬遷。”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誰汙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的原則,並明確提出“建立市場化機制,吸引社會資本投入生態環境保護,實行汙染第三方治理”。
第三方治理的優勢:
(1)有利於實現專業化。“誰汙染,誰治理”是中國環境汙染治理的基本原則。然而,隨著環境汙染治理要求越來越高,企業重生產、輕汙染治理的弊端和局限性日益顯現。為了達到汙染治理的預期效果,需要委托第三方承擔汙染治理工作,這是汙染治理專業化發展的必然要求。
(2)有利於節約社會成本。實行第三方治汙,就是把分散在各個企業的治汙工作交由第三方來運作,可以實現治汙工作的規模化、集約化,降低環境汙染治理成本,節約社會成本。
③有利於社會監督。環境汙染治理備受公眾關註,但企業如何治理汙染,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監管起來並不容易。實行第三方治理後,可以定期向社會公布治汙工作情況,接受委托企業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更好地促進治汙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