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已立案的訴訟或者仲裁案件的當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需要法律幫助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二)因經濟困難,無力或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參照民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範圍內的案件。其中,民事案件有: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刑事案件包括: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後,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四)人民法院對依法指定律師辯護的刑事案件,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五)屬於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範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