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故意轉移隱匿財產,逃避執行,不積極履行執行義務。作為執行申請人,可以請求執行法院對其進行司法拘留,拘留時間最長為15天。
2.被執行人被司法羈押後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義務的,可以請求執行法院以其涉嫌拒不履行判決罪將其移送公安機關。作為執行申請人,也可以向公安機關舉報其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妨害司法行為。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