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撤銷強制執行申請後,法院將裁定終止執行。2.法院終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可以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再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申請強制執行期限超過兩年的,不能再申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二十條,因申請撤銷而終止執行後,當事人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申請執行期限內再次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以上是申請強制執行能否撤銷的回答。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必須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壹方拒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法官移送被執行人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壹方拒絕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第二百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 (壹)申請人撤回申請的;(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