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申請賠償,受理案件;
2、相關部門審查;
3.辦理行政賠償案件;
4.執行。賠償決定的執行由負責賠償的行政機關負責。
壹、行政賠償的範圍:
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產權行為之壹的,應當予以賠償:
(壹)違法或者錯誤決定吊銷律師執業許可證的;
(二)違法或者錯誤決定責令律師停止執業,以及律師事務所停業整頓的;
(三)違法或者錯誤決定吊銷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四)違法或者錯誤決定責令公證處停業或者撤銷公證處的;
(五)在管理工作中,其他違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害的。
二、無賠償的規定:
(壹)與我國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造成損害的;
(三)法律規定不予補償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書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