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10日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允許,在開庭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如實作證和作偽證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法官應當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法官和當事人可以詢問證人。不允許證人旁聽庭審;詢問證人時,其他證人不得在場。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允許證人對質。
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如下:
1.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立案;
2、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
3.證人出庭後,作證前,法官應當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4、證人接受當事人和法官的提問。
綜上所述,當事人應當依法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92條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人民警察出庭作證,對其在執行職務時目睹的犯罪行為作證的,適用前款規定。
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絕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