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適用簡易程序的簡單民事案件標準:1。事實清楚,是指雙方當事人對爭議事實的陳述基本壹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不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就能查明事實、分清是非;2.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是明確的,也就是說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持有者。3、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之間對案件的是非、責任和訴訟標的沒有原則性分歧的爭議。這三個條件是相互關聯的,應該同時滿足才算是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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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院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較小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可以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