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予以批準;情況復雜的,應在30天內批準,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實結果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於被保險人,應當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合同約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期限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除支付保險金外,還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損失。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獲得保險金的權利。
第二十四條保險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核實後,應當自核實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出拒絕支付賠償金或者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八條保險人將其承保的保險業務以再保險的形式部分轉讓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將自己的責任和原保險的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第二十九條再保險接受人不得要求原保險的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不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原保險責任。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保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