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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權、健康權和生命權的區別

法律分析: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四肢、器官等身體組織,保護其身體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的權利。身體是生命的物質載體,是生命產生和延續的最基本條件,這決定了身體權利對自然人至關重要。身體權與生命健康權密切相關,侵犯自然人的身體往往會導致自然人的健康受到損害。但生命權是保護自然人生命的延續,身體權保護身體組織的完整和控制。身體的權利屬於我們每個人。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體組織完整並支配其四肢、器官和其他身體組織,保護其身體不受他人侵犯的權利。人身權是人身權的壹部分。對自然人身體的侵害往往導致自然人健康的損害,我們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損害公民身體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衍生問題:

公民權利是什麽?

憲法賦予公民人身、政治、經濟和文化權利和自由,其中公民的基本權利是: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政治權利和自由;3.宗教信仰自由;4.個人和人格權;5.監督權;6.社會和經濟權利;7.社會和文化權利及自由;8.婦女受保護的權利;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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