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深圳房產需要繳納的稅費如下:
1,印花稅,包括合約印花稅和權證印花稅。合同印花稅:根據印花稅稅目表,產權轉讓按所含金額的萬分之五蓋章。比如壹套654.38+0萬的房子需要繼承過戶,要承擔654.38+0萬* 0.05% = 500元的合同印花稅;權證印花稅:每張5元;
2.契稅。根據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房產,免征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繼承土地、房屋所有權的,需要按照3%的稅率繳納契稅;
3.財產稅。房產證已過2年,可免;房產證未滿2年的,按估價的5.6%收取(北上廣深非普通住宅需按兩筆交易差價的5.6%收取)。
繼承財產所需的信息如下:
1,到被繼承人派出所開被繼承人死亡證明;
2、給死者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繼承人證明;
3.繼承人的身份證明;
4.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5.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遺囑(遺囑繼承的情況)。
綜上所述,繼承協議需要公證,過戶時要繳納公證費、房地產評估費、契稅、印花稅、人工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124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分前作出書面放棄聲明;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沒有表示到期的,視為放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