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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男友割臉頰導致毀容面癱。這種情況能判幾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所說的“重傷”,根據《刑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使人肢體殘廢或者毀壞容貌的;(二)致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三)其他對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中,“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其他嚴重傷害”主要是指在傷害發生時危及生命或者在傷害過程中能夠造成生命危險的並發癥,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人體健康的傷害,主要包括顱腦損傷、頸部損傷、胸部損傷、腹部損傷、骨盆損傷、脊柱脊髓損傷、燒傷、凍傷、電擊損傷、物理性、化學性或者生物性損傷等。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司法實踐中,重傷的認定主要依據《人體重傷鑒定標準》。

3.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裏所說的“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出於對他人健康的危害而故意傷害他人,但受害人在受到傷害後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得到及時或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結果。“手段特別殘忍”是指故意造成他人嚴重殘疾,采用毀容、剜眼、截腳等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他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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