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函,保證其不逃避、不妨礙偵查,隨時可用的壹種強制措施。通常用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在壹定程度上限制其行動自由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機關,客觀上講,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最需要考慮的,也是最耗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就是代為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後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取保候審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
增加壹條,作為《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對監察機關已經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先行羈押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特殊情況下,決定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人民檢察院決定采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算在審查起訴期限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傳喚、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