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和《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電動自行車在我市部分道路上行駛采取限制措施。特此通知如下:
第壹,限制行駛時間和道路範圍。
2065438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每天0時至24時,禁止電動自行車在下列道路行駛:
(1)城市快速路。
延龍大道、包河大道、丹平高速、延河路(含延河北路、延河南路)、布新路、泥崗東路、泥崗西路、北環大道、馮春路高架橋、濱河大道、濱海大道、月亮灣大道、龍崗大道。
(2)城市主幹道。
深山路、劉閑大道、布龍路、筍崗路(含筍崗東路、筍崗西路)、深南路(含深南東路、深南中路、深南大道)。
擴展數據
深圳註冊電動車處罰標準
(壹)非機動車闖紅燈不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處20元罰款。
(二)駕駛非機動車違反機動車道規定的,處500元罰款。
(三)逆向行駛非機動車的,處50元。
(四)裝載超標備案的電動自行車後輪兩側安裝的載物架,不得超出車把0.15m,裝載高度距地面不得超過1.5m;瓶裝飲用水和氣瓶數量為:氣瓶不超過4個,瓶裝飲用水不超過5桶。超出以上條款規定範圍的,處罰200元。
(五)非機動車違反規定進入城市快速路的,處500元罰款。
參考資料:
深圳市政府在線-關於我市部分道路限制電動自行車行駛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