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貿易實踐中,中間商分別與實際用戶和實際供應商簽訂供貨和采購合同。當實際用戶向中間商開出不可轉讓信用證時,中間商不能直接轉讓該信用證,但可以要求與之有往來的銀行以該信用證為擔保,並以其為申請人,開出以實際供應商為受益人的信用證。
背對背信用證的開立不是原信用證申請人和開證行的本意。背對背信用證和原信用證是兩種獨立的信用證,同時並存。背對背信用證的第二受益人不能從原開證行獲得付款擔保,只能從背對背開證行獲得。
擴展數據:
背對背協議簽署註意事項:
1.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商之間、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完全獨立的,兩種法律關系之間的支付義務是不相關的。而總承包商利用其優勢,通過“背靠背”條款的設置,實現分包商與施工單位之間付款義務的銜接。
2.壹方面,為突破合同的相對性,總承包商利用其優勢將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商簽訂的合同約束到分包商;另壹方面,壹般情況下,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商簽訂的合同,關於付款方式、付款時間、付款比例等相關信息,分包商是看不到的,這對分包商是不公平的。
3.“背靠背”條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背靠背”條款是總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間意思自治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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