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追尾事故中,壹般情況下,受害方不能要求對方賠償車輛折舊。賠償範圍包括修理車輛的費用、車上物品的損失、施救費用以及因無營運車輛而更換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法院壹般不支持賠償折舊費的訴訟請求,但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賠償問題。如果對方逃逸,當事人可以憑借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維修費用發票向對方保險公司索賠,也可以直接向對方索賠誤工費和交通費。
車輛折舊費的計算方法:
1.車輛原價:原價根據車輛購買時的發票或合同確定;
2.車輛使用年限:按車輛實際使用年限計算折舊;
3.年折舊率:年折舊率通常根據相關標準或行業慣例確定;
4.折舊費的計算:將車輛的原購買價格乘以使用年限和年折舊率,得到總折舊費;
5.殘值考慮:在計算折舊費用時,還應考慮車輛的預計殘值。
綜上所述,車輛追尾事故中,受害方壹般不能要求對方賠償折舊費,但可以要求賠償其他費用,可以通過交警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維修費用發票向對方保險公司索賠或直接要求賠償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侵權人的賠償請求:
(壹)損壞車輛的修理費用、車輛所載貨物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不可修復,重置費用相當於交通事故發生時受損車輛的價值;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活動的車輛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造成合理停運損失的;
(四)因非營運車輛無法繼續使用而產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