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許多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將其事務交給社會組織。對此妳怎麽看?
第壹,確實需要政府購買服務。現在人們的需求越來越多樣化,地方政府無法完全滿足這種需求。因此,購買公共服務可以提高服務質量,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進壹步提高政府供給的水平和效率。而且,我國社會管理體制改革也要求政府整合民間資源,更好地服務群眾。
二是實際操作中存在不規範之處,主要是企業追求自身利益,忽視社會責任,導致公共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當然,也有壹些政府監管缺失的原因。壹些地方政府認為向社會組織購買公共服務,就是把壹部分職能交給市場,同時也把責任轉嫁給了市場。壹旦提供了公共服務,政府就不再負責。
第三,為此我國需要制定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全國性法律法規,補充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內容,應涉及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具體範圍和分類,規定提供公共服務的社會組織的資質,規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流程,承擔公共服務過程中相關主體的責任。
第四,加強對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監管。壹方面,政府要建立公共服務供給過程的監督和評價機制,對公共服務資金的利用率和購買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數量進行評價;另壹方面,要建立外部監督機制,形成科學多元的監督體系,提高地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有效性。
最後,政府購買服務是大勢所趨。重點是要抓好建章立制,引導和規範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建設服務型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