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1款)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組織、領導、參加有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稱霸壹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行為。
黑社會性質組織是指以獲取非法經濟、政治利益為目的,以犯罪手段,以企業或團夥為形式,由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數人組成的犯罪組織。
擴展數據:
2000年6月5438+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二款規定:
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未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或者被誘騙、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情節輕微的,如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後有不良行為或者壹般違法活動,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第四款規定,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參考資料:
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