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證責任是指民事案件的當事人有義務為自己的主張收集或提供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在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舉證責任是顛倒的。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中負有舉證責任;在刑事自訴案件中,自訴人負有舉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申訴人、控告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舉證責任:人民檢察院承擔舉證責任;自訴人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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