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者稱為偽血親親子關系,基於收養的法律效力。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有死亡才能終止。父母與子女的關系並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與有意成為血親的子女之間的關系可能因收養的撤銷和解除而終止。
擴展數據
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是後天形成的。相互權利義務的內容不僅包含壹般倫理、公序良俗的精髓,而且涵蓋了現代契約精神。它是復雜的,它的本質是親和。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轉化為虛構的直系血親關系。轉化後的權利義務是相對應的,如贍養-撫養、扶養-繼承等。,但不是對價的關系。
根據權利義務的內容,繼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分為單純的姻親關系和虛構的血親關系。單純的公婆繼父母子女關系,沒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壹般只有道德倫理的約束;
但準血親型,包括已辦完收養手續並形成撫養或扶養關系(這種關系是不可逆的)的繼父母、子女,其權利義務與直系血親相同,受婚姻法和繼承法的保護和約束。法律調整的價值取向著眼於保護兒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中國法院網-繼父母子女形成虛構親屬關系的條件分析
百度百科-父母與子女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