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的異議;
3.駁回起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5.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6.訴訟的中止或終止;
7.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8.中止或終止執行;
9.不執行仲裁裁決;
10,公證處的債權文書不予執行。
裁定解決了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判決解決的是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糾紛,即實體法律關系。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是民事訴訟法,可以在訴訟過程的任何階段制定,但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是實體法。裁決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但判決書必須是書面的。只有不可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決可以上訴。壹旦作出其他裁決,這些裁決將發生法律效力,但所有判決都可以上訴。行政訴訟中,裁決的上訴時限為10天,判決的上訴時限為15天。刑事訴訟中,對裁定的上訴時限為5天,對判決的上訴時限為10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七條。
該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訴訟中止或者終止;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執行公證處出具的債權文書的;
(十壹)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裁定書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裁定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裁決以口頭方式作出的,應當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