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房屋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第三條出租人與承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築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是,在壹審法院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擴展數據: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第十三條:
(1)租賃房屋登記為房屋租賃合同的,出租人應按月租金的2%向區主管機關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2)出租房屋辦理備案手續的,出租人應按月租金的3%向區主管機關繳納租賃管理費。
(3)房屋轉租的,轉租租金高於原租金的,轉租人應當按照上述標準繳納房屋租賃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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