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從事仲裁工作滿八年;
(二)從事律師工作滿八年的;
(三)擔任法官滿八年的;
(四)從事法學研究和教學,並具有高級職稱;
(五)具有法律知識,從事經濟貿易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同等專業水平。
仲裁委員會應當按照不同專業建立仲裁員名冊。
第十四條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第十五條中國仲裁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仲裁委員會是中國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制定。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組織,依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成員和仲裁員的紀律行為進行監督。中國仲裁協會依照本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仲裁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