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為人必須犯有任何種類的犯罪行為,如盜竊、詐騙或搶劫。至於行為人實施的盜竊、詐騙、搶奪財物的行為是否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3月1988日發布的《關於如何適用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部分被告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雖未達到'。但是,為隱匿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嚴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三條的規定,以搶劫罪處罰。
2.行為人必須當場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如果發現犯罪分子逃離現場,在被追逐或者圍堵時使用暴力,也應認定為當場使用暴力。
3.行為人必須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來隱藏贓物、拒捕或銷毀犯罪證據。如果行為人在非法取得財物後,沒有為上述目的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則不能以準搶劫罪論處。比如在盜竊、詐騙、搶劫過程中,行為人因被害人反抗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當場取得財物,這樣就可以直接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虛構搶劫罪的特點是對同壹行為按不同行為處理,或者對不符合某壹規則的行為按規則處理。在法律擬制之際,立法者雖明知T2與T1在事實上並不完全相同,但出於某種目的仍賦予T2與T1同等的法律效力,從而指示法律適用者將T2視為T1的範例,將T1的法律規定適用於T2。